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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1號羅建中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例稿(稿)
公告日:113年2月23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月 23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ˉ潘 快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月 23日
書記官ˉ黃佳惠ˉ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李彩榮 臺灣銀行東港分行 111年4月15日 22,550元 FA1444585 屏東縣政府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