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5號澄源松實業有限公司

字型大小: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例稿(稿)

公告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澄源松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ˉ潘 快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ˉ黃佳惠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澄源實業有限公司陳周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10月2日 13,850元 PW5177370 寬貿有限公司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