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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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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6號續達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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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3年7月15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26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2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續達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ˉ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ˉ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徐士傑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08年4月3日
6,500元
0411599
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0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徐士傑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05年6月2日
30,000元
0332117
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
00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徐士傑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03年4月18日
7,000元
0265801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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