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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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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號周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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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周玉春 住屏東縣瑪家鄉排灣村5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佳義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7 月18日(108 )陸仕字第029 號函,且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確於108 年9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 年12月19日
    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
    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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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1-20
  • 更新日期:109-01-2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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