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陳祈勝
公告日:109年3月30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09 年度除字第1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祈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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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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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建龍│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0月15日 │5,270 元 │SQ0560222 │空 白│
│ │ │銀行萬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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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平貴│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0月25日 │4,080 元 │SQ0558820 │空 白│
│ │ │銀行萬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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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30
- 更新日期:109-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