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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協震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協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嬌
訴訟代理人 趙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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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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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震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里│108年5月25日│116,100 元│AG1762174 │義順企│
│ │黃玉嬌 │港簡易型分行 │ │ │ │業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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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09-03-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