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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宋玉雲
公告日:109年3月30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09 年度除字第4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宋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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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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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宋玉雲│高雄銀行│108年9月30日│100,000 元│BIH0082450│空 白│
│ │ │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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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6-29
- 更新日期:109-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