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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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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號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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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110年2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0 年度除字第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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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2-25
  • 更新日期:110-02-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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