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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陳志緯
公告日:110年4月21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0 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志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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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