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110)存 字第 577 號 主旨:因聲請人洪文士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57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全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