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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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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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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應提出之文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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