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獎勵廉能
一、本院庭務員彭○○於103年4月7日晚間12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二 法庭拾獲保溫瓶一隻,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本件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 金不眛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周員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