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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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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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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獎勵廉能

一、本院科員李○○於103年5月12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本院出納室旁之公共電話上拾獲尚有餘額之電話卡一張,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本院執達員胡○○於103年5月1日上午8時00分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辦公桌上之打印台下,拾獲新臺幣若干元,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件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
金不眛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李員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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