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獎勵廉能
一、替代役男林OO於103年10月03日上午09時許,於民事庭感應卡側門地上拾獲新台幣若干元整,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眛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