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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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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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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獎勵廉能

一、法警張OO於104年6月25日下午14時20分許,在本院側門廁所門口拾獲新臺幣若干元整,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庭務員田OO於104年6月29日上午12時許,在本院休息報到處拾獲保溫瓶數支、眼鏡一支及領帶一個;另於104年6月29日下午15時許,在本院刑二庭拾獲錄音筆一支,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替代役林OO於104年6月29日下午16時30分許,在本院側門門口拾獲身分證一件,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法警劉OO於104年7月8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刑一法庭門口前走
廊拾獲門禁管制卡一張,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司機邱OO於104年7月8日下午19時許,在本院四樓禮堂拾獲手錶一支,
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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