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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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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獎勵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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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獎勵廉能

一、司機林○○於104年11月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後門拾獲本院識別證,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技工邱○○於104年11月13日下午13時25分許,在本院2樓男廁拾
獲佛珠項鍊,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替代役陳○○於104年11月16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櫃臺拾獲印章,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法警陳○○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8時55許,在本院大門右側斜坡拾獲背包,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替代役陳○○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0許,在本院家事法庭拾獲外套,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以上事蹟所拾得財物金額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特將以上同仁之廉能事蹟刊登於本院內、外部網站及公佈欄中表揚。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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