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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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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遺失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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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參閱遺失物一覽表),公告日起3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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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8遺失物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0-09-01
  • 更新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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